首 页 >> 法律法规 >> 所有信息 >>

代明亮将发货票抵押金挪给他人使用案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在线 | 阅读次数:907

「案情」



199R年初,黑丙戊省W安岭地区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的工作人员,来到加格达奇区税务局现场办公。被告人代明亮提出,为防止发货票的滥用和流失,保证在发货票的使用上不发生问题,需要向使用发货票的用户收取一定数额的带有保证性质的抵押金,地区税务局表示同意。为了保管好这项抵押金,经加格达奇区税务局局长同意,在该局征收管理股内设立专项帐户,并指定专人管理。至本案案发时,该局已经收取此类性质的抵押金达100余万元。

199R年4月28日,W安岭地区

• 上一篇:交通工具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原则(试行)

• 下一篇:丙久刚与承包放羊人共同盗窃羊只案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
电话
13160078589
咨询
在线提交您要咨询的问题!
微信
扫一扫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