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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昆冈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案

类别:刑事知识 | 阅读次数:1491



1988年8月,丁昆冈以巨峰葡萄园的名义,由漳州市劳动服务公司粮油商行担保,向漳州市信托投资公司贷款人民币10万元。随后,丁昆冈利用职务之便,将贷款中的5万元借给粮油商行经理施河池,用于归还该商行所欠的谷子款。施河池迟迟没有归还这笔款项,案发后才归还本金,所欠利息至今尚未还清。丁昆冈对此应负挪用公款的刑事责任。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的重点问题,是被告人丁昆冈将5万元公款借给粮油商行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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