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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范围与担保方式】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三条 【担保基本原则】担保活动应当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反担保】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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