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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何时终止给付?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在线 | 阅读次数:1145

【案例简介】
甲某与丙于1988年5月7日经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1989年10月20日生一女武京。因双方分居已两年多,感情已彻底破裂,经多次调解仍无和好。200L年,武京考上大学,甲某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母亲的责任,应该开始自己新的生活,遂起诉要求离婚,要求女儿武京由甲某抚养,丙每月给付教育费、生活费400元,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依法分割,诉讼费由丙承担。丙同意离婚。不同意承担孩子的教育费、生活费,丙称已经给孩子买了教育保险,甲某抚养孩子就应由甲某承担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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