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法律法规 >> 所有信息 >>

从柏某抢劫案浅谈共同犯罪故意与实行过限犯罪故意的区分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在线 | 阅读次数:875

  基本案情:
  柏某,女,十五岁。今年二月一天,柏某与甲某、乙某预某:由柏某将嫖客甘某骗进柏所租住的房屋内,在发生关系时,按约好的信号遮住甘的视线,再由甲某潜入室内,盗走甘的现金840元。甘发现被盗后,甲、乙冲入室内,叫柏某离开现场,柏离开后,甲、乙对甘暴力威胁,乙某持刀砍杀伤甘的左手。
 案例分析
  一、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

• 上一篇:从本案看侮辱罪与强制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 下一篇:从一起案件谈行贿罪的法律适用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
电话
13160078589
咨询
在线提交您要咨询的问题!
微信
扫一扫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