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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翁未退休继续工作,诉确认劳动关系获支持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在线 | 阅读次数:785

原告张某于1999年开始在被告某中学处工作,主要从事的是园林护理工作。2012年3月13日,张某年满七十周岁,某中学见原告年事已高,故通知其离开学校,但是张某要求某中学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被某中学拒绝了。故张某向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张某不服,将某中学起诉到法院。庭审中,原、被告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原告张某认为,其在学校工作了多年,一直都是兢兢业业,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且在原告年满六十周岁时,被告也未及时为其办理退休工作,过错在于被告,学校应该予以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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