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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在线 | 阅读次数:969

2013年1月起,刘某一直在上海市某金融公司从事花木维护工作。2014年11月5日,金融公司通知刘某,自即日起刘某应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公司派遣到金融公司从事原工作,工资也改由劳务公司发放。2014年3月,刘某在工作时受伤,后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评为7级伤残。金融公司支付了刘某的医疗费后,就不再过问。刘某到劳务公司要求待遇时,劳务公司也一直推托。2014年5月,刘某提起劳动争议申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待遇。
一、劳务派遣中权利义务的分配
劳务派遣涉及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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