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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垫付医疗费是否可以认定存在雇佣关系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在线 | 阅读次数:1124




案情回顾
一、受害人庚*受伤经过。
201C年3月15日庚*在昆明市某某小区做工时受伤,受伤后被昆明某某装饰公司盘龙分公司的工作人员送到云南疼痛病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l1椎体前缘骨折;2、腰骶部软组织挫伤;3、轻微脑震荡。期间昆明某某装饰公司盘龙分公司的其他雇员打电话通知包工头戊xx,告知有其雇佣的工人受伤,并要求他到云南疼痛病医院支付医疗费。被上诉人戊xx在接到电话到疼痛病医院核实上诉人身份后,为伤者支付了3500元的入院押金,且戊xx在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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