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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被判赔偿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在线 | 阅读次数:14614

王女士原为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任职期间从事电信运营商市场的售前支持工作,担任高级产品经理。2000年11月13日,思特奇公司与王女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王女士在离开思特奇公司后一年内,不得组建、参与组建、参股或受雇于从事电信运营业务支撑系统及增值业务应用系统(技术、产品、服务的名称)生产或经营的企业及与其密切关联的企业。《协议》中规定,王女士在离职后应按时向思特奇公司提交实际、有效的从业证明;思特奇公司每年需向王女士支付离职前一年实际获得工资总额二分之一的补偿费。《协议》还规定,如果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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