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法律法规 >> 所有信息 >>

股东不合理转让股权是否可依法撤销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在线 | 阅读次数:15116

 2006年,陈某与王某刚结婚,双方至诉讼时未解除夫妻关系。2014年3月16日,在未征得妻子陈某同意的情况下,王某刚同其胞妹王A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登记在王某刚名下的安深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988万元及其未分配的收益作价170.6万元转让给其胞妹。2014年3月17日,安深有限责任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形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

• 上一篇: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风险

• 下一篇:股东8年后起诉撤资,被法院驳回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
电话
13160078589
咨询
在线提交您要咨询的问题!
微信
扫一扫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