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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冒充公司其他股东签字的股份转让行为如何定性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在线 | 阅读次数:15017

甲乙丙三自然人各出资300万元共同组建了A公司,甲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经营期间,甲利用职权之便,未与乙丙两人商量,伪造两人的签字,背地里向D市工商局提供了虚假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等文件,申请变更公司股东,将乙在A公司的300万元股份全部转让给甲,D市工商局为其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变更后的A公司股东为甲和丙。
诈骗罪量刑标准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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