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更新时间:2024/6/14 10:43:57 | 阅读次数:483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鉴于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过程中,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地方或行业劳动部门可在不违反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所确定的总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过渡办法。
• 上一条:最低工资的规定?
• 下一条:约定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