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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更新时间:2024/6/4 12:17:47 | 阅读次数:510

“末位淘汰”作为一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办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并不与法相悖。

但如果把“末位淘汰”制度用到聘用关系上,凡是“末位”,不分青红皂白就予以淘汰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

这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可以以“末位淘汰”来解聘职工,当出现“末位”情形时,按约解除合同关系,不存在什么问题。

二是双方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一条,单位单方面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合同关系,就于法不符。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就给予了职工一个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的过程。



• 上一条:员工不能完成工作定额,单位炒人要给经济补偿吗?

• 下一条:单位与职工约定“业绩不好合同就终止”,该约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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