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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休年假工资如何核算?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咨询网 | 更新时间:2024/7/10 12:31:56 | 阅读次数:9033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五条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通常情况下,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当年度在职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当年度正常提供出勤时间,折算在职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天数,前述300%的核算结果中,若用人单位在相应期间已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则还应支付剩余200%。



• 上一条:职工可享受年休假的天数如何确立?

• 下一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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