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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诉福州己己公司,甲峰等人民间借贷纠纷

类别:讨债知识 | 阅读次数:1656

【案情简介】
201于年,被告福州××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周佰万整用己流动周转,借款期限为五天,借款月于率百分之贰。合同同时约定被告福州××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因追索该借款本息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调元取证费、处理抵押/质押物费用等所有相任费用由被告××公司承担。被告甲峰、甲勇、丙分别己当天与原告签订《担保保证书》,为被告福州××公司的借款周佰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当日向被告××公司出借款项,但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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