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法律知识 >> 公司知识 >>

未穷尽内部救济程序,股东要求解散公司将被驳回? 南京企业律师顾问,企业私人律师

类别:公司知识 | 阅读次数:3912

【案情】

 

    2000年9月,郝某与李某、张某、尹某、孙某共同出资人民币350万元,依法组建了甲公司。其中郝某出资175万元,持有50%的股权;李莱出资157万元,持有45%的股权。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李某担任。甲公司自2000年9月登记设立后,除在2004年1月、7月召开过两次股东会,决定公司要依法运作之外,从2004年7月至今,再没有成功召开过股东会和董事会,也未向股东通报公司的


• 上一篇:一两个董事没出席,董事会议照样有效吗? 南京公司律师,公司法律顾问,公司法律师事务所

• 下一篇: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才可进行股利分配? 南京公司律师,公司法律顾问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
电话
13160078589
咨询
在线提交您要咨询的问题!
微信
扫一扫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