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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类别:公司知识 | 阅读次数:9969

原告A公司诉称:被告王某于2005年初经朋友介绍被原告招聘为其销售、送酒业务员,从事该工作长达半年之久,掌握了原告的大批客户。被告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脱离原告,盗取原告供酒客户1400多户,于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28日之间,以窃取获得的原告的商业秘密,以及私刻的假章即“通化市特产葡萄酒厂北京总经销”,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1万余元。2006年3月28日,被告又自行投资在北京市海淀区注册“北京瑞琪祥达商贸中心”,将盗窃原告的商业秘密转给祥达中心使用。被告祥达中心多次在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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